依處理原則第2條規定略以,公務員持有專業證照者,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,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
轉知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」
張貼日期: 2023-12-14 11:29:55 點閱: 189 (485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張貼日期: 2023-12-14 11:29:55 點閱: 189 (485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依處理原則第2條規定略以,公務員持有專業證照者,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,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