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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大陸委員會函有關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,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教導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5-04-08 09:08:10 點閱: 183 (1109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彰化縣政府 函
地址:5002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
承辦人:調府教師 林怡吟
電話:753-1827
電子信箱:qqww75330@chcg.gov.tw

受文者:彰化縣二林鎮新生國民小學

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
發文字號: 府教學字第1140121564號
速別: 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 大陸委員會函文 (電子檔共1份) (1140121564_ATTACH1.PDF)

主旨: 函轉大陸委員會函有關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,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一案,請查照轉知。
說明: 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27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034231A號函及大陸委員會114年3月26日陸法字第1140400280號函辦理。

正本: 本縣各縣立高中、本縣各國民中學、本縣各國民小學
副本: 本府教育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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