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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日期: 2025-11-24 14:03:23 點閱:11
教育部 書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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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信箱:rinkida@mail.moe.gov.tw
受文者:彰化縣政府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
發文字號:臺教人(二)字第1144203876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無附件
主旨:所詢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(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)
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106年5月26
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
者,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復貴會114年10月13日全教總幼字第1140000170號函。
二、查本部86年10月24日台(86)人(一)字第86106342號函
略以,教師法第35條(按:現為第47條)第2項所定中小學
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既已折抵教育實習,不宜再為採計提
敘之用。復查本部89年1月10日台(89)人(一)字第
89000296號書函略以,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教師年
資,不得採計提敘。
三、是以,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
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,原係
受上開本部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,
嗣本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041480A號令
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,公立中小學
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
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,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
提敘薪級。